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無法確定用途出口等用砂資源稅征收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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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閩地稅函[2001]160號
頒發日期:2000-10-16
地 區:福建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建筑用砂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榕地稅政一[2001]258號)悉。根據《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增列資源稅征稅項目的通知》(閩財稅政[2000]44號)的精神,為平衡稅負,便于管征,對未列舉并無法提供具體用途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均按1元/立方米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