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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
文      號:國稅發[2001]110號
頒發日期:2000-10-1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從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稅收征管法》規定,“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簡稱: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還需一段時間。為切實做好農業稅收征管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國務院制定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實施前,農業稅收的征收管理,暫參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加收農業稅收稅款滯納金問題。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稅收征管法》,規范農業稅收的征收管理行為,努力推進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保證農業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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