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1]504號頒發日期:2000-11-07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駐外使領館調回減編退役車輛征收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693號)轉發給你們,外交部所屬機構在辦理我國駐外使領館減編、退役調運回國車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各兩份):
一、外交部行政司交通處開具的證明材料及駐外使領館調運回國的車輛清單。
二、海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三、《外交部汽車調撥收據》復印件。
請依照執行。
2001年10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駐外使領館調回減編退役車輛征收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1年9月14日 國稅函[2001]693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決定,對我國駐外使領館減編、退役后調運回國的車輛,按關稅完稅價格(即海關核定到岸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征收車輛購置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