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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自采自用山石鋪路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皖地稅函[2001]342號
頒發日期:2000-11-09
地   區:安徽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淮北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武警交通六支隊開山炸石鋪路是否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淮地稅函[2001]151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六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開采條例規定的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武警交通六支隊在道路施工過程中開采并用于鋪設路基的山石,屬于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稅礦產品中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石灰石”。因此,對武警交通六支隊自采自用的山石應按石灰石稅目征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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