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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購買自用海關罰沒車輛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京國稅發[2001]515號
頒發日期:2000-11-14
地   區:北京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交通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及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的車輛,代征機構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先行征稅。近據反映,納稅人在購買海關罰沒的車輛后,在申報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時,部分品牌車輛既無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也無核定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對納稅人購買海關罰沒后銷售的車輛,在既無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也無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情況下,暫以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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