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吉地稅函[2001]73號頒發日期:2000-11-17
地 區:吉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延邊州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屋動遷契稅征免界限問題的請示》(延邊州地稅農字[2001]6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吉林省契稅實施辦法》關于“土地、房屋被縣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的,免征契稅”的規定,是指政府做為土地、房屋的最終使用者,進行一些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對被動遷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給予免征契稅。對房地產開發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委托政府動遷辦公室進行動遷,因占地單位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政府動遷辦只是辦理動遷的一個管理部門,所以被動遷居民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應照章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