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浙地稅發[2001]111號頒發日期:2000-11-18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2001年10月19日浙地稅發[2001]111號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為適應我省經濟發展和征管模式轉換后的具體情況,加強地方稅收征管,方便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作如下調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次數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對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產稅,統一以取得租金收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于次月10日前申報納稅。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