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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
文      號:浙地稅發[2001]111號
頒發日期:2000-11-18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2001年10月19日浙地稅發[2001]111號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為適應我省經濟發展和征管模式轉換后的具體情況,加強地方稅收征管,方便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作如下調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次數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對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產稅,統一以取得租金收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于次月10日前申報納稅。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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