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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稅[2001]161號
頒發日期:2000-11-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推動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現就企業改革中有關轉制重組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業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批準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

    二、企業合并

    企業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改建為一個企業的行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企業存續,其他企業解散的,為吸收合并;設立一個新企業,原各方企業解散的,為新設合并。

    企業合并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三、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的行為。分立有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企業的,為存續分立;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企業的,為新設分立。

    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四、股權重組

    股權重組是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或出資發生變更的行為。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公司向社會公眾或特定單位、個人募集出資、發行股票。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五、企業破產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本通知發布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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