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財企[2001]670號頒發日期:2000-12-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轉變職能、減少審批”的精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財政部決定廢止、停止執行、修改部分涉及企業資產與財務的行政審批事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廢止下列文件:
(一)《國家電力公司投資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0日財政部財經字[1999]143號發布)。
(二)《葛洲壩水力發電廠專項支出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1月9日財政部財工字[1998]1號發布)。
二、停止執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條款:
(一)《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6月6日財政部財外字[1996]215號發布)第四條第三款: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投資單位境外投資經營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1999年5月11日財政部財基字[1999]74號發布)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初期當年無營業收入或能夠取得少量的營業收入,但確需發生業務招待費的,須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方可按當年完成房地產開發工作量(即開發成本的當年借方發生額)的60%預計營業收入,并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待攤費用:預計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預計營業收入的5‰;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3‰;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2‰;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1‰。第十四條:經有權機關批準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規模占開發項目比重較大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設面積或投資比例采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三、修改下列文件中部分條款:
(一)《工業企業財務制度》(1992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布)第三十一條“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相應修改為“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農業企業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二條、《運輸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二條、《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二條、《郵電通信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二條、《電影、新聞出版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三條、《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及《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也相應修改為“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10月21日財政部財工字[1997]346號發布)中第八條第二款“企業發生被盜貪污等財產損失,應按司法機關結案材料和具體損失情況進行認真審查,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未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的,企業不得自行處理”,相應修改為“對國有企業財產損失的處理實行財政備案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5月19日財政部財管字[2000]200號發出)第一條第一款“地方股東單位持有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因司法凍結、質押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須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和第二款“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因司法凍結、質押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須報財政部審批”中,因司法凍結、質押擔保引起國有股或有變動事項由財政審批制改為財政備案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