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晉地稅農發[2001]26號頒發日期:2000-12-05
地 區:山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陽泉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契稅檢查工作中具體問題的請示》(陽地稅農發[2001]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以出讓方式承受土地的單位,其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土地出讓合同簽定的當日。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交價格,不僅是受讓者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還應包括受讓者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安置費、補償費等;對于成交價格不好確定或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按土地估價作為契稅計稅依據。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貸,經司法機關裁定,土地、房屋權屬歸金融企業所有的,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征收契稅。對法院裁定后雖未執行,因房地產權屬已發生轉移,也應照章征稅。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院下達裁定書的當日,計稅依據按照該宗房地產的評估價格確定。
此復。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