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1]552號頒發日期:2000-12-14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配合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落實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工作,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公效率方便新購車輛的車主辦理車輛牌證發放手續工作,根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主持召開的關于落實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和改革機動車發牌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精神,自2001年10月8日起停止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在新車辦理牌證時,凡經公安交管部門審核,符合辦理牌證發放手續的車輛,須先到稅務征收窗口辦理完稅手續后,公安交管部門方給予辦理發放牌證手續。”的規定。
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辦理新車的車船使用稅納稅手續,加大對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宣傳力度,現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1年11月起,我局將在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所屬七個車輛管理所或附近設置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窗口,以方便車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新車的牌證后(包括轉籍、過戶車輛)即可到稅務機關征收窗口辦理車輛當年的完稅手續及車船使用稅IC卡的登記手續,由納稅人到指定地點領取IC卡。其車輛從第二個納稅年度起,個人機動車車主持車輛納稅協查IC卡,可任意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點或稅務機關指定的代征點繳納稅款。
二、根據會議紀要精神,我局與北京市養路費稽征處等部門自行制作的宣傳品,放置在車管所辦公大廳,提示機動車車主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后到有關部門依法繳納稅費。凡轄區內設有機動車車輛管理所的各區縣稅務局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稽處
北京市養路費征稽處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辦事處
關于落實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和改革機動車發牌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時間:2001年9月29日上午
地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三樓會議室
參會人員:(略)
內容:李滿賀所長通報了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和改革機動車發牌發證工作的通知精神,與會有關部門就落實工作進行了研究,達成了以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和改革機動車發牌發證工作通知精神,自2001年10月8日起,車管所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機動車所有人只要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合格證和車輛購置稅證明,經核對機動車特征后,即可當日先期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同時,在辦理轉入和過戶登記時,對提交公安部規定的相關證明的機動車所有人,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有關手續。
二、為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把關工作,自2001年11月起,車管所每月8日將上月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信息拷制軟盤,提供給市政府采購辦公室、養路費征稽處、購置稅征稽處、地稅局等有關部門,由各有關部門按照注冊登記的信息進行核對追查。
三、為加大對機動車所有人自覺繳納稅費的宣傳力度,養路費征稽處和地稅局等部門自行制作宣傳品,放置在車管所辦公大廳內,提示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后到有關部門依法繳納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