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云國稅函[2001]621號頒發日期:2000-12-20
地 區:云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范申報車輛購置稅免稅、退稅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申報車輛購置稅免稅、退稅及辦理完稅憑證變更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申報免稅
(一)檢察院、法院、公安及司法部門申報警用車輛免稅的,需憑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省級主管機構所出具的《車輛分配通知單》、各系統警用汽車號牌申領證、車輛合格證、車輛銷售發票及復印件一式三份,車輛正面、側面、后面非一次性成像彩照(五寸)一式三份,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警用車輛應設有警燈及通訊裝置,車輛后排設有兩排座椅,設有手銬、腳鐐、鋼網等固定裝置)。向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經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審核驗車后,逐級報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核批辦理免稅。
(二)納稅人申報防汛專用車、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該類車輛計劃分配表中所列車型及數量;申報環衛專用車輛、清洗車、吸掃車(機)、垃圾專用車、吸污車、灑水車等環衛專用車輛免稅的,應嚴格按照《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征圖冊》)的規定,憑據車輛合格證、車輛銷售發票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車輛正面、側面、后面非一次性成像彩照(五寸)一式三份,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向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經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審核驗車后,逐級報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核批辦理免稅。
(三)納稅人申報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的,需憑車輛報關單、云南省機動車輛商檢單、機動車輛統一銷售發票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車輛正面、側面、后面非一次性成像彩照(五寸)一式三份,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向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經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審核驗車后,逐級報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核批辦理免稅。
(四)納稅人申報《免征圖冊》范圍以外的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將車輛的有關資料一式三份(包括《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報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各地代征機構根據現場驗車情況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陳述審核車輛與《免征圖冊》中所列車型的情況,嚴格按照《條例》和國稅發[2001]27號文件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
二、申請退稅
(一)退稅是指納稅人完稅后,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因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或質量原因退回所購車輛(以下簡稱“退車”)并申請退還已繳車輛購置稅的行為。
納稅人退車的,可申請退還已繳的車輛購置稅稅款,并辦理完稅證明確認、核銷手續;納稅人辦理退稅一律向原申報繳納稅款的征收單位申請辦理。
(二)因退車申請退還已繳車輛購置稅稅款的,納稅人應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1、退車退稅申請書,說明退車原因;
2、原賣車單位的回收車輛憑證:國產車輛為原賣車單位的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進口車輛為出口岸的海關證明;
3、車主身份證明(車主是單位的為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4、已繳稅取得的完稅證明、繳稅單據;
5、因質量原因退車的還應提供收回汽車廠方的證明;
6、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三)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對情況屬實的,保留有關申請資料作原件,將下列資料報送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審批: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原件并加蓋印章,一式兩份;
2、原已開具的完稅證明和繳稅單據的復印件(均為客戶聯);
3、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的復印件。
(四)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在收到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批準退稅批復后,按已征稅款開具全額的退稅憑據,退還已征稅款,同時收回原開出的《完稅證明》和繳稅單據,加蓋注銷戳記章,并分別在各自右上角注明“退車”字樣;
三、申請完稅證明變更
(一)完稅證明變更是完稅車輛改裝、改型、變更部件,或納稅人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后因質量問題更換同規格車輛(以下簡稱“車輛變動”)等原因而需相應變更完稅證明的行為。車輛變動僅指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批準,納稅人發生單獨變動已稅車輛的發動機或車架(底盤)的;納稅人申請完稅證明變更的,一律向原申報繳納稅款的征收單位申請辦理,實行重新核發完稅證明管理。對已稅車輛的發動機和底盤都變更的,不屬于上述規定的范圍,應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車輛變動需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批準,納稅人必須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變動手續后,填寫《完稅證明變更申請表》,并向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已繳稅取得的《完稅證明》、繳稅單據;
2、變更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及其復印件;
3、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變動的材料及其復印件《完稅證明》副本;
4、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部門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對情況屬實的,保留有關申請資料作原件,將下列資料報送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審批:
1、《完稅證明變更申請表》原件并加蓋印章,一式兩份;
2、原已開具的完稅證明和繳稅單據的復印件(均為客戶聯);
3、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的復印件。
(四)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代征單位在收到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批準變更完稅證明后,同時收回原開出的《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加蓋注銷戳記章,并分別在各自右上角注明“車輛變更”字樣,并收存相應車輛的檔案,按規定重新核發《完稅證明》。重新核發的《完稅證明》副本由納稅人交存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