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建[2001]809號頒發日期:2000-12-21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的管理,確保合理有效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當年中央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財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預算中安排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使用對象為具有地質勘查或同類資質的企事業單位、獨立礦山企業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
第五條 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支出及其他重要地質勘查專項支出。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一般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以及其他非地質項目支出。
礦產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于獨立礦山企業為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進行的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支出。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主要用于補助征收部門管理及人員經費。
第六條 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由具有地質勘查或同類資質的企事業單位按隸屬關系提出項目申請。具體程序如下:項目承擔單位為中央部門(總公司)直屬的,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非中央部門(總公司)直屬的,通過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廳(局)和財政廳(局)聯合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提出申請。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對各單位申報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編制項目計劃和預算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按照項目承擔單位的預算撥款渠道下達項目預算。
第七條 礦產資源保護支出由獨立礦山企業按隸屬關系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具體程序如下:項目承擔單位為中央部門(總公司)直屬的,通過其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非中央部門(總公司)直屬的,通過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的財政廳(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組織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專家對各單位申報的礦產資源保護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編制項目計劃,并按照項目承擔單位的預算撥款渠道下達項目預算。
第八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通過所在地財政廳(局)向財政部申請。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結合各地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經綜合平衡后,由財政部下達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
第九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應??顚S茫魏螁挝徊坏媒亓?、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 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財政資金的撥付將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撥付方式將隨著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而調整。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的財務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挪用、坐支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國土資源廳(局)聯合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12月13日財政部、地質礦產部、國家計委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