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企[2001]692號頒發日期:2000-12-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中國鹽業總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碘鹽基金征收期限從2001年1月20日起,再延長3年,執行到2004年1月20日止。為做好國家碘鹽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我部對原頒布的《國家碘鹽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工字〔1997〕3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國家碘鹽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公司,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碘鹽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 國家碘鹽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專門用于食鹽加碘建設和改造項目的財政性專項資金。為做好該項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碘鹽基金在食鹽的出場(廠)價外,產區批發價內,按計劃銷鹽量每噸25元(不含稅)的標準征收。
國家碘鹽基金由銷區省級鹽業公司集中,于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中國鹽業總公司負責國家碘鹽基金收繳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銷區鹽業公司代扣和集中的國家碘鹽基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繳入庫并對國家碘鹽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四條 國家碘鹽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提取、繳納。未經批準,不得對任何單位減征或免征。
第五條 國家碘鹽基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在中央財政預決算中實收實支,??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碘鹽基金收入列國家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14款“碘鹽基金收入”,反映各地鹽業部門征收的國家碘鹽基金收入;國家碘鹽基金支出列國家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14款“碘鹽基金支出”,反映用國家碘鹽基金安排的支出。
第六條 國家碘鹽基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中國鹽業總公司應于每年11月底前依據食鹽分配調撥計劃,編制下一年度的國家碘鹽基金收繳計劃報財政部審批。中國鹽業總公司應按規定的使用范圍以及國家碘鹽基金的收繳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國家碘鹽基金的使用計劃,報財政部審批。
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中國鹽業總公司應編制上年度國家碘鹽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 國家碘鹽基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顚S玫脑瓌t。
國家碘鹽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新建、改擴建食鹽加碘項目;
二、食鹽加碘的科研、質量保證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食鹽加碘項目貸款的貼息;
四、碘鹽倉儲設施的改善工作;
五、經財政部批準的與國家碘鹽基金征繳工作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八條 國家碘鹽基金可為國內有關世界銀行食鹽加碘項目貸款提供擔保。
第九條 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加碘項目應優先安排。
第十條 用于生產經營性項目的國家碘鹽基金,作為國家對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資本金投入處理,生產經營性項目收到中國鹽業總公司撥付的國家碘鹽基金,作增加國有法人資本金處理。
第十一條 使用國家碘鹽基金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技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中國鹽業總公司應按照國家碘鹽基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分期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根據國家碘鹽基金入庫進度辦理撥款手續。中國鹽業總公司收到財政部的撥款后,應立即撥付到食鹽加碘項目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國家碘鹽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應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截留、抵扣、坐支和挪用國家碘鹽基金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