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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繳納2002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01-16
地   區:天津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凡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下列規定繳納2002 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2002年度的納稅期限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期限為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

    二、機動車納稅事項

    1、 凡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IC卡(以下簡稱IC卡)車輛的車船使用稅納稅單位和個人,須持IC卡到單位坐落地或居住地的區、縣地稅分局辦理車船使用稅納稅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的車輛,須持IC卡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理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手續;免稅單位車輛必須持有關證明和IC卡到單位坐落地地稅分局辦理車船使用(牌照)稅免稅、寫卡手續。

    2、沒有IC卡的外地駐津車輛可憑機動車行車執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  續。

    三、 其他車輛及船的納稅事項

    1、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單位職工的自行車由單位負責組織向座落地的地稅分局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其他個人(包括外籍個人)的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到居住地的地稅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2、應稅拖拉機到所在地地稅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

    3、單位和個人的船只,到市航運管理處辦理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手續。

    四、處罰規定

    凡在納稅期限內,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辦理2002年度納(免)稅手續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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