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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房屋有關契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京財稅[2002]9號
頒發日期:2001-01-23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近期,在契稅的征收管理過程中,陸續反映出一些問題,現將有關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1〕1511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的有關政策。

    (一)關于《通知》的執行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規定,因此單位和個人購買房屋,應當按照簽訂房屋購買合同(包括預售合同)時的簽約日期并按照契稅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鑒于《通知》的發文日期是2001年9月10日,因此,凡是在此日期之前簽訂購買房屋合同(包括預售合同)的,仍按照原有政策執行;在此日期之后簽訂購買房屋合同(包括預售合同)的,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商業用房、寫字樓、別墅和度假村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

    商業用房、寫字樓、別墅和度假村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證明資料中標明的房屋用途確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房屋性質確定。

    (三)關于《通知》中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減半征收契稅的范圍

    根據國家規定,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減半征收契稅的范圍僅限于個人,不包括單位。

    二、關于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遷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適用的契稅政策。

    根據《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遷人獲得貨幣補償并且重新購買土地、房屋權屬的,其購買價格沒有超過貨幣補償額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的部分,按照現行政策執行。被拆遷人獲得實物補償的,視同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應向稅務部門提供房屋拆遷貨幣(實物)補償協議原件、新購住房合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經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辦理有關納(免)稅手續。

    三、關于個人購買自住平房適用的契稅政策

    個人購買自住平房的,以一次購買的平房建筑面積之和為一套,1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減半征收契稅;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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