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1]657號頒發日期:2001-01-25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京政函〔2000〕166號)確定的精神,2001年本市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采取稅務機關與公安交管部門聯合辦公方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發自行車牌照時一并征收。鑒于市公安交管部門將在2002年度進行換發自行車牌照工作,因此,本市2001年度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推遲至2002年,即在2002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發自行車牌照的同時,市地方稅務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辦公,一并征收2001年度及2002年度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
對在2002年度新購置的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稅務機關根據車主持有的購車發票,按規定只征收2002年度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