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京地稅營[2001]664號頒發日期:2001-01-27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資源稅的政策規定,進一步規范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現就鐵礦石的征稅范圍、征收環節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等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鐵礦石征收資源稅的范圍
鐵礦石征收資源稅的范圍是:鐵礦石原礦。
二、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環節
(一)對開采后直接銷售鐵礦石原礦的納稅人,在其銷售環節征收資源稅。
(二)對自采自用鐵礦石原礦的納稅人,在其移送使用環節征收資源稅。
(三)對開采鐵礦石原礦后加工銷售鐵精粉的納稅人,其移送使用鐵礦石原礦環節因特殊原因未照章繳納資源稅的,應就其銷售的鐵精粉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后,征收資源稅。
三、鐵礦石原礦的代扣代繳
鐵礦石原礦收購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要求賣方出具“資源稅管理證明”。對不能出具“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資源稅。
鐵礦石原礦生產企業應將所收購的鐵礦石原礦單獨計帳,并列清收購數量、被代扣單位名稱等,以便稅務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