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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鐵礦石購銷業務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京地稅營[2001]664號
頒發日期:2001-01-27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資源稅的政策規定,進一步規范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現就鐵礦石的征稅范圍、征收環節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等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鐵礦石征收資源稅的范圍

    鐵礦石征收資源稅的范圍是:鐵礦石原礦。

    二、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環節

    (一)對開采后直接銷售鐵礦石原礦的納稅人,在其銷售環節征收資源稅。

    (二)對自采自用鐵礦石原礦的納稅人,在其移送使用環節征收資源稅。

    (三)對開采鐵礦石原礦后加工銷售鐵精粉的納稅人,其移送使用鐵礦石原礦環節因特殊原因未照章繳納資源稅的,應就其銷售的鐵精粉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后,征收資源稅。

    三、鐵礦石原礦的代扣代繳

    鐵礦石原礦收購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要求賣方出具“資源稅管理證明”。對不能出具“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資源稅。

    鐵礦石原礦生產企業應將所收購的鐵礦石原礦單獨計帳,并列清收購數量、被代扣單位名稱等,以便稅務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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