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文 號:晉地稅農發[2001]33號頒發日期:2001-01-30
地 區:山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大同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在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工作中幾個政策性問題的請示》(同地稅農發[2001]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未利用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征稅范圍,因此左去縣去鵬煤化有限責任公司占用該縣秦家山村未利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大同嘉鑫煅燒高嶺土有限公司占用左云縣古城村214.56畝耕地,已經大同市人民政府批準,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率向大同嘉鑫煅燒高嶺土有限公司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你局按此規定確認大同市城市建設開發公司與大同市政府簽訂該市南街西側土地權屬轉移合同時間,如簽訂合同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不應繳納契稅。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和《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征收契稅有關問題的批復》(晉地稅農發[2001]26號)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交價格,不僅指受讓者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還應包括受讓者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安置費、補償費等;對于成交價格不好確定或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按土地估價作為計稅依據。
此復。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