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2]36號頒發日期:2001-02-17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救援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1031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2002年1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救援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1年12月30日 國稅函[2001]1031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地震局《關于申請辦理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救援專用車輛購置附加稅免稅的函》(中震函[2001]191號)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國地震局、總參謀部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組建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0]75號)等文件規定,已經正式組建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該隊所配置的地震災害救援專用車輛,屬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要求免征車輛購置稅。經審查,該隊配置的專用車輛(包括指揮車輛、通訊車輛),屬于特定目的的專用車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有關免稅的規定,同意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第一批免稅車輛名單附后(略)。請按附件所列名單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