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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原省稅務局《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
文      號:閩地稅政三[2002]7號
頒發日期:2001-05-14
地   區:福建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根據省政府法制局《關于省級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閩政法[2002]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011號文件精神,現對原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定的通知》(87)閩稅政三字第41號)修改如下:

    一、關于"納稅義務人"的解釋

    車船使用稅是就使用的車船征稅,不使用的車船不征稅。因此原則上應以車船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在通常情況下,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同屬一人,納稅義務人既是車船的使用人,又是車船的擁有人。如有租賃關系,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則應由租賃雙方商妥確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租賃雙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納稅。無租使用的車船,由使用人納稅。

    二、關于"納稅人所在地"的解釋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所在地",對單位是指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是指住所所在地。車船上了外省牌照,仍應在經營所在地納稅,而不在領取牌照所在地納稅。

    三、關于車船計稅噸位及掛車的稅額確定問題

    車輛凈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者按一噸計算。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者免算;超過半噸者,按一噸計算;不及一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噸計算。拖輪本身不能載貨,其計稅標準按馬力(每一馬力折合凈噸位二分之一)計算。拖輪所拖的非機動船,按其載重噸位計征車船使用稅。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汽車稅額的七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

    四、關于殘疾人專用的車輛應否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

    為便利殘疾人行動而特制的車輛,是專為殘疾者使用的,與其他一般車輛不同,可免征車船使用稅。

    五、關于新購置暫不使用的車船應否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

    新購置的車船如果暫不使用,可以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納稅。但要使用時,則應持有關證明文件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自辦理手續之日起,按月計征車船使用稅,不滿十五日者免征,滿十五日按一個月計征車船使用稅。

    六、關于"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的解釋

    依照車船使用稅條例的規定,"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是指一噸或一噸以下的漁船而言。超過一噸而在一點五噸以下的漁船,在計征車船使用稅時,按照非機動船一噸稅額計征車船使用稅。為了避免與一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票上注明實際載重量,以資查考。

    七、關于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合并辦公所用車輛如何計征車船使用稅問題

    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合并辦公所用車輛,能劃分者分別征免車船使用稅;不能劃分者,一律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車船,如果能劃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征車船使用稅;劃分不清的,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

    八、關于"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的解釋

    根據海關總署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包括專在港內行駛的上項船舶),均按本辦法由海關征收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因此,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免納車船使用稅",是指在我國繳納噸稅,不包括在國內外繳納的噸稅。我國遠洋輪在國外繳納了噸稅,在國內仍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九、關于企業內部行駛的車輛應否征車船使用稅問題

    企業內部行駛的車輛,不領取行駛執照,也不上公路行駛的,免征車船使用稅。

    十、關于車船使用稅的檢查時間問題

    各地開展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檢查時間,全省統一規定為每年五月一日以后,具體檢查期、次數,由縣(市)地稅局掌握。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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