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閩價認[2002]199號頒發日期:2001-05-15
地 區:福建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的物價局、地稅局、國稅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省舊機動車交易價格行為,加強稅收征管,減少國家稅收的流失,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計委《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評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辦價格[1999]508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應稅物及扣押、查封、拍賣(變賣)抵稅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2000]鑒字329號、353號)、《福建省車輛、通訊工具價格評估暫行規定》(閩價事[1998]120號)等規定,現就我省舊機動車輛交易計稅價格認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保證國家稅收的足額征收,辦理舊機動車交易必須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福建省××縣(市)機動車輛銷售普通發票”或地稅機關監制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專用發票。舊機動車交易的“成交價”必須經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各級物價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認證,以此作為舊機動車輛交易計稅的基礎。
二、規范舊機動車輛交易發票的填列。舊機動車發票必須按規定要求填列,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的注冊登記聯必須加益價格認證中心車輛交易價格認證專用章。
三、價格認證中心應按《福建省車輛、通訊工具價格評估暫行規定》規定的原則、方法、標準和程序對舊機動車交易價格進行認證,并對認證的“成交價”出具舊機動車交易價格認證書。
四、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和沒有合法證明的繼承、贈予的機動車的價格認證按照本通知執行。
五、舊機動車輛交易計稅價格認證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級稅務機關和物價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征收。
六、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