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國稅發[2002]47號頒發日期:2001-06-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精神,現將落實有關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企業方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第一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
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審核認定。
二、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且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第一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
上述企業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后減半執行。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投資主體自建、運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單純承攬上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三、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其中內資企業凡減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五、對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應當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匯總(合并)申報納稅,分別適用稅率。
六、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擴大國辦發[2001]73號及財稅[2001]202號文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以上,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