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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國際海運無船承運業務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會計準則
文      號:國稅函[2002]404號
頒發日期:2001-06-09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從事國際海運無船承運業務的稅源監控,規范其所使用發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使用發票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是指: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二、在中國境內注冊,并依法取得交通部《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事宜。

    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啟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號)的規定,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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