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2]101號頒發日期:2001-06-12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2]1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財稅[20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冶金礦山發展,平衡不同類型企業的資源稅負擔,鼓勵公平競爭,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從聯合企業礦山中獨立出來的鐵礦山企業)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對于由此造成地方財政減少的收入,中央財政將予以適當補助。
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