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發[2001]114號頒發日期:2000-11-11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目前國產、進口車輛的國內市場全國平均零售價格,對部分國產、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進行了重新核定,現予以印發。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凡本次新核發的最低計稅價格目錄作了調整的,按新的最低計稅價格執行;本次未調整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