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會計準則文 號:解釋公告第13號頒發日期:2001-07-2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一、問題
1.對于合營者與合營企業之間的投入和銷售,《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1998年修訂)》第39段指出:如果合營者向合營企業投入或銷售資產,交易中任一部分利得或損失的確認應反映交易的實質.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1998年修訂)》第19段指出,共同控制實體是一種涉及建立公司、合伙或其他實體的合營,每個合營者在其中擁有一份權益.對于確認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非貨幣性資產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不存在明確的指南。
2.對共同控制實體的投入是合營者轉讓以換取共同控制實體的權益。這樣的投入可能采取多種形式。合營者對共同控制實體的投入可能在建立共同控制實體時發生,或者在以后發生。合營者轉讓此資產作為對共同控制實體投入而收取的對價,也可能包括現金或不取決于共同控制實體未來現金流量的其他對價附加對價)。
3.問題是:
(1)在利潤表中,合營者應在何時確認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非貨幣資產以換取實體權益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的恰當份額;
(2)合營者應如何核算附加對價;
(3)在合營者的合并財務報表中,應如何列報未確認利得或損失。
4.本解釋公告解決合營者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非貨幣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問題,這種投入是為了換取采用權益法或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在共同控制實體中權益。
二、結論
5.在運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1998年修訂)》第31段核算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非貨幣資產以換取共同控制實體權益時,合營者應在當期的利潤表中確認歸屬于其他合營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部分,除非:
(1)與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給共同控制實體;
(2)非貨幣性投入的利得或損失不能可靠地計量;
(3)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與其他合營者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如果它們具有相似的性質、在相同的經營業務中具有類似的用途、具有相似的性質、在相同的經營業務中具有類似的用途、具有相等的公允價值。只有所有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資產都類似于由其他合營者投入的非傾向性資產,此投入才滿足相似性標準。
如果符合(1)-(3)所指的例外,利得或損失應視為未實現,因而,不應在利潤表中加以確認,除非符合第6段的條款。
6.如果除了獲取共同控制實體的權益以外,合營者獲取的貨幣性或非貨幣性資產不同于其投入的資產,則合營者應在利潤表中確認交易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的恰當份額。
7.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中的未確認利得或損失應抵銷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基礎資產,或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投資。在合營者的合并資產負債表中,這些未確認利得或損失不應作為遞延利得或損失加以列報。
三、結論依據
8.《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1998年修訂)》第39段規定,如果資產仍保留在合營企業中,則合營者只應確認歸屬于其他合營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部分。如有額外損失,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1998年修訂)》第39段的規定加以確認。
9.《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1998年修訂)》第39段把與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或報酬的轉移作為確認合營者與合營企業之間交易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的一個條件?!秶H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6段(1)(4)包含了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例子。類似地,這份指南也適用于確認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非貨幣性資產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既然合營者參與了對共同控制實體的共同控制,那么,對于所轉讓的資產它仍保留部分持續管理權.但是,這通常并不排除確認利得或損失,因為共同控制沒有達到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控制的程度。
10.《國際會計準則----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的框架》第92段指出:如果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關系到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并且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就應當在利潤表中確認收益?!秶H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4(3)段規定,在滿足其他條件時,應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如果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可靠計量的條款也適用于確認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非貨幣資產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
11.《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2段解釋說,如果商品或勞務用于交換具有相似性質和相等價值的商品或勞務,不認為該交易產生了收入.《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固定資產(1998年修訂)》第22段指出,一項固定資產可能通過與另一項在同行業中用途相似且公允價值相等的同類資產相交換而取得。一項固定資產也可能被出售以換取在類似資產上的等價權益。在這兩種情況下,由于盈利過程沒有完成,因而不確認交易的利得或損失,同樣的理論基礎也適用于投入非貨幣性資產,因為對共同控制實體的投入實質上是在共同控制實體層次上換取其他合營者的資產。
12.從某種程度上說,合營者在收取共同控制實體權益以外,也收取現金或與投入的資產不相類似的非傾向性資產,其實現與否不取決于共同控制實體未來的現金流量,則此盈利過程已經完成。相應地,應在當期的凈損益中確認非貨幣性投入的恰當利得部分。
13.以遞延項目列報向共同控制實體投入非貨幣性資產而產生的未確認利得或損失是不恰當的,因為這樣的項目沒有滿足《國際會計準則----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的框架》第53、64段以及第89、91段定義的資產或負債的確認標準。
結論達成日期:1998年6月
生效日期:本解釋公告對1999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年度財務報告期間有效,鼓勵提早運用。會計政策變更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第46段的過渡性條款進行會計處理。(參考資料:《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1998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