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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補充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營業稅,契稅
文      號:渝地稅發[2001]287號
頒發日期:2000-10-02
地   區:重慶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1]94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渝地稅發[2001]168號文件的要求,一并遵照執行。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補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財稅[200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一些地方來電、來函反映的情況,現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財稅[2001]44號文件第一條 、第二條 征、免契稅的規定中,其納稅人應為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二、財稅[2001]44號文件第三條 免征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執行時間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財稅[201]44號文件中規定享受稅費政策優惠的商品住房、商業用房、寫字樓等空置商品房,應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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