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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新地稅發[2002]11號頒發日期:2001-02-20 地 區:新疆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車輛購置附加改為車輛購置稅后,納稅人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直接扣除,而應計入車輛價值,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