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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車輛購置稅稅前扣除問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新地稅發[2002]11號
頒發日期:2001-02-20
地   區:新疆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車輛購置附加改為車輛購置稅后,納稅人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直接扣除,而應計入車輛價值,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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