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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本市電動自行車征收車船使用稅的通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京地稅地[2002]332號
頒發日期:2001-08-25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根據《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關于對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征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以及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規定,現將2002年度征收電動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并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牌證電動自行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應納稅額:2002年度電動自行車計征稅額標準,按自行車稅額標準執行,年稅額每輛4元。

    三、納稅期限:2002年度電動自行車車船使用稅采取市地方稅務機關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辦公方式征收,納稅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電動自行車臨時牌證時限為準。

    四、繳納地點:電動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應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核發臨時牌證地點辦理繳稅手續(具體地點見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的通告)。

    五、申報納稅:凡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電動自行車臨時牌證的車輛,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2002年度車船使用稅。

    六、完稅手續:2002年征收電動自行車車船使用稅不發放完稅標志,稅務機關只開具完稅憑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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