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4號頒發日期:2001-09-2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一、關于《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以下簡稱“準則9號”)第八章第七節發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納稅情況的說明。
發行人提供的各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指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發行人(股份公司設立前為原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應為年度納稅申報表、也可提供完整的月度納稅申報表或季度納稅申報表替代);完稅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如果發行人(股份公司設立前為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或收款憑證。對于發行人發行上市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可以由稅務部門提供證明;對于發行人發行上市后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必須提供相應的有效批準文件。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稅前利潤與原企業報表的利潤總額應存在對應關系,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應稅收入與原企業報表的相應收入也應存在對應關系。
二、關于準則9號第八章第十一節、第十二節要求提供的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和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
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是指報告期各年度提供給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財務報告。
(一)最近三年內發起設立運行不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包括:
1、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當年及以后年度的原始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2、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之前的原始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應包括各發起人(如有多個投入經營性資產的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原所在法人單位的原始財務報告,如果該原始財務報告已經審計,一并提供其審計報告;如果未經審計,則應注明“未經審計”。
(二)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經設立運行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是指報告期內各年度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三)最近三年內發起設立運行不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
1、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當年及以后年度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
2、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之前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該差異比較表包括各個以經營性資產出資的發起人(如為多個發起人)報告期各年度的原始利潤表與其分帳進入股份公司申報利潤表的基礎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和各個發起人匯總的合并利潤表與股份公司申報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
(四)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經設立運行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是指報告期內各年度經審計的公司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
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包括首發、增發和配股)應在發行申請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發行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財務報告。
四、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并發表如下明確的法律意見:“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與發行人各年度報送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