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蘇政發 [2002] 102號頒發日期:2001-10-16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等部門關于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號)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財政部、中央編辦及人事部《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1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人事部、交通部《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14號)要求,為做好我省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現將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根據《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13號)要求,全省成立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統一負責我省車輛購置稅稽征人員劃轉接收、考試錄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省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吳經起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國稅局張敬群副局長、省交通廳周世忠副廳長擔任,省人事廳王鳳祥同志為小組成員;下設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國稅局。各市可以比照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的協調與實施。
二、劃轉接收、考試錄用的范圍和方法
(一)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劃轉接收的范圍和方法
1. 劃轉接收車購稅稽征崗位公務員的范圍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發《車輛購置費稽征人員凍結令》(交財發〔1999〕160號)時在冊現仍在車購稅稽征崗位工作的公務員;
(2)凍結令之后按照省人事廳審批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接收的軍轉干部和大專院校畢業生;
(3)凍結令之后確屬工作需要系統內部干部調整并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交流、輪崗到車購稅稽征崗位工作的科級以上(含科級)公務員。
2. 劃轉接收離退休人員的范圍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車購費稽征崗位辦理離退休的在冊人員;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發《車輛購置費稽征人員凍結令》(交財發〔1999〕160號)時在冊、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條件,按管理權限審批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3. 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劃轉接收方法
對交通部門原從事車購費稽征工作的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由“省工作辦公室”審核、報“省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劃轉人員名單。
(二)事業編制干部和職工考試錄用的范圍和方法
1. 事業編制干部和職工考試錄用的范圍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發車輛購置費稽征人員凍結令(交財發〔1999〕160號)時在冊的事業編制干部(國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和職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凍結令之后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接收的軍轉干部和大專院校畢業生中為事業編制的干部;
(3)凍結令之后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交流、輪崗到車購稅稽征崗位工作的科級以上(含科級)事業編制領導干部。
2. 事業編制干部和職工考試錄用方法
(1)對原從事車購費稽征工作的人員中屬于事業編制的干部,經考試考核合格,按現有人員80%的比例由國稅局系統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2)對原從事車購費稽征工作人員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經考試考核合格,由國稅局系統按現有人員20%的比例接收,并原則上安置在工勤崗位工作。
(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等部門關于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號)的規定,臨時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實施步驟
(一)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劃轉接收1. 資格初審交通部門提供應劃轉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名單、基本情況和檔案材料。各省轄市國稅局、交通局和人事局組成資格初審小組對應劃轉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初審,以確認其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和離退休前在車購稅稽征崗位工作經歷。
(1)對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時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審查此類人員的檔案中應有《國家公務員過渡審批表》、《過渡國家公務員考核登記表》(須經省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蓋章),以及職務(包括非領導職務)任命、級別確定、工資變動情況等材料。
(2)對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后錄用的國家公務員的審查經考試考核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其檔案材料中應有《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須經地市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蓋章),《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備案表》,學歷學籍材料、轉正定級表、職務級別工資等材料。
軍隊轉業干部進國家機關工作的,其檔案中必須有入伍審批表、軍隊轉業審批表、《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或政府軍轉安置部門開具的報到通知單及列入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材料。
“以工代干”人員經考試考核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其檔案中必須有經市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審批表》等材料。
凍結令之前外單位、外系統調入的公務員,其檔案材料的審查要求同上。
(3)對離退休人員的審查離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中必須有《干部(工人)履歷表》、《離(退)休審批表》、工資變動情況等材料,確認其從事車購費稽征工作情況和工作年限等。
2. 材料上報
各市資格初審小組對材料齊全、初審通過的人員填寫《國家公務員(或離退休人員)劃轉接收審批表》和《國家公務員(或離退休人員)劃轉接收匯總表》(附表一至四,均為一式三份),經市交通部門和國稅部門蓋章后,連同個人檔案一并上報“省工作辦公室”。
3. 確定劃轉接收人員
“省工作辦公室”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提出劃轉接收人員的意見,報“省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報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備案。
4. 公示
“省工作辦公室”將批準劃轉的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名單在所在地進行公示。
5. 劃轉接收
對公示后審查無誤的人員,交通部門和國稅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劃轉接收手續。
(二)事業干部和職工的考試錄用
1. 組織報名交通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報名,填寫《考試報名登記表》(附表五,一式三份),連同報名人員檔案等有關材料一并提交市資格初審小組。
2. 資格初審報考人員必須是本文規定“事業編制干部和職工考試錄用的范圍”內的人員,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3)熱愛車購稅稽征工作,業務熟練,工作表現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職工的文化程度可放寬到初中以上),身體健康。
(5)近兩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以下標準對筆試總成績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1)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擔任省車購費征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縣(市)以上車購費征管辦公室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職務的;1999年4月以后確因特殊原因形成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任命至今仍擔任省車購費征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縣(市)以上車購費征管辦公室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加10分。
(2)獲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及榮立一等功的,加10分。
符合加分條件的人員,在報名時應將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附在《考試報名登記表》后。
各市資格初審小組對報名人員進行考試資格初審,對符合加分條件的人員同時進行加分資格初審。
3. 材料上報各市資格初審小組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進行匯總,填寫《考試報名情況匯總表》(附表六),一式三份,經市交通局和市國稅局蓋章后,連同《報名登記表》、個人檔案等材料一并報送“省工作辦公室”。
4. 資格審查“省工作辦公室”對各市報送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考試資格和加分資格。
5. 公示經“省領導小組”同意后,“省工作辦公室”將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和符合加分條件的人員名單在所在地進行公示。
6. 發放準考證對公示后審查無誤的人員,由“省工作辦公室”統一制發準考證。
7. 組織考試考試由省人事廳按照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1)考試時間:2002年10月20日。
(2)考試地點:南京市。
(3)考試形式和內容:考試采取筆試的方式進行,事業干部筆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國家稅收基礎知識》兩個科目,職工筆試內容為《國家稅收基礎知識》一科。
《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 考試時限為120分鐘,分值為100分。內容為從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必須具備的閱讀理解能力,數量關系能力,判斷推理能力,資料分析能力和常識。
《國家稅收基礎知識》 考試時限為120分鐘,分值為100分。內容為稅收基礎理論、車輛購置稅基礎知識和實務。
以上兩個科目的參考教材為人事部編寫的《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國家稅務總局編寫的《國家稅收基礎知識》??荚嚪秶匀耸虏?、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編制的《考試大綱》為準。在《國家稅收基礎知識》復習要點中,凡帶“*”號部分為不考內容。
8. 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劃定
事業干部筆試總成績按《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占60%、《國家稅收基礎知識》占40%合成。筆試合格分數線由“省領導小組”根據人事部下達的錄用計劃及考試情況劃定,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批準后實施。
9. 考核
筆試合格者進行考核,考核主要以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依據。
10. 辦理錄用手續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審批工作由省人事廳負責。
“省領導小組”根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結合考核情況,提出擬錄用意見,填寫《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錄用國家公務員情況匯總表》(附表七至八)一式三份,連同有關情況說明一并送省人事廳辦理錄用審批手續。錄用人員轉入國稅系統工作。
經考試合格的工人,比照上述程序和方案,由省人事廳、省國稅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接收審批手續。
(三)關于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經考試考核未錄用的車購稅稽征人員,由“省領導小組”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協調,妥善安置??梢园仓玫浇煌ú块T其他空缺崗位工作;鼓勵自謀職業、領辦或創辦企業、公益性事業單位;鼓勵調往其他單位工作;可利用車購稅稽征機構現有資產,組織分流人員從事其他業務工作。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由交通部門提出具體意見,經“省領導小組”批準后,由交通部門和國稅局商地方政府共同組織實施。分流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當地政府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其經費預算,由“省領導小組”報交通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由交通部匯總并報財政部審核批準后下達。費用從中央財政車購稅人員專項經費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車購稅稽征人員劃轉接收、考試錄用、分流安置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的工作。各市、各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和配合,認真組織,扎實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嚴明工作紀律,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問題,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考試資格,且不予接收劃轉及安置。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認真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持隊伍穩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積極穩妥做好車購稅稽征人員劃轉考錄安置等工作。
(二)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車購稅征收工作正常運行。在車購稅稽征人員劃轉接收、考試錄用期間,各級國稅局要積極協助交通部門做好車購稅代征工作;在車購稅稽征人員分流安置期間,各級交通部門要協助國稅局嚴格按照稅收征收管理要求和規定,協調、銜接和處理好車購稅征收的有關工作。在稽征人員復習應試期間,各級車購稅稽征部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車購稅征收工作正常運行,如安排稽征人員考試,需要暫停辦理車購稅征收業務工作的,須報經“省領導小組”批準,并提前15至20天在當地電視臺、報紙等新聞媒介向社會發布公告。在此期間,經“省領導小組”批準,當地國稅局可派工作人員到車購稅稽征部門協助辦理車購稅征收業務,保證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等工作不受影響。
(三)各地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省交通廳和省人事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