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浙國稅流[2002]120號頒發日期:2001-10-28
地 區:浙江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2002]118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我局下發的《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手扶變形運輸機征收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函》(浙國稅[2002]53號)停止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與省國家稅務局、省車輛購置附加稅征收管理辦公室聯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9月11日 國稅發[2002]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將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實施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五、對于動力裝置和拖斗連接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注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征收車購稅;動力裝置和拖斗不是連接成整體、且動力裝置和拖斗是分別進行車輛登記注冊的,只對拖斗部分按“掛車”征收車購稅,動力部分不征稅。
六、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產小汽車,憑下列證明文件辦理免征車購稅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
(二)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
(三)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
(四)主管征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七、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