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中、日兩國政府稅收協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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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重慶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及各分局:
總局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83)財稅外字第156號“關于認真做好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準備工作的通知”,已將中日兩國政府稅收協定、議定書、換文的中文本發給你局,并要求組織有關涉外稅收人員認真學習,做好執行協定的準備工作。
1984年5月28日,中日雙方在東京交換外交照會,確認已各自履行了為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中日稅收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本協定在締約國雙方交換外交照會確認已履行為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中日兩國政府稅收協定、議定書、換文,自1984年6月26日開始生效。根據中日兩國政府稅收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協定應對1985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有效,即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
請你局進一步組織有關涉外稅收人員學習、研究,切實作好施行本協定的準備工作。
198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