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中瑞(典)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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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青島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瑞典王國政府于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部于1986年12月4日照會瑞典駐華大使館,確認我方已完成使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鑒于瑞典駐華大使館已于1986年11月26日通知我外交部,瑞方已履行了為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將自1987年1月3日生效,從1987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及其議定書的文本,我部稅務總局已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財稅協字第006號通知發給你局,請認真研究,切實貫徹執行。
198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