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中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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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于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部于1986年11月20日照會泰王國駐華大使館,確認我方履行了使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鑒于在此之前,泰王國外交部長西提已致函我駐泰使館,確認泰方已履行了使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該協定應自1986年12月29日生效,從1987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將上述協定的中文本印發給你局,請認真貫徹執行。
198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