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中芬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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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芬蘭共和國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爾辛基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總局以(88)財稅協字第004號文通知你局從1988年1月1日起執行?,F對該協定中有關條文解釋如下:
一、協定第二十三條一款(二)項所說“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芬蘭居民公司的股息,免征芬蘭稅收,但應符合按照芬蘭稅法所規定的,假定兩家公司都是芬蘭居民時可以給予免稅的股息為限?!逼浜x是芬蘭對其居民公司從中國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給予免稅,但要符合芬蘭稅法對芬蘭居民公司之間的股息給予免稅所規定的條 件。按照芬蘭法律規定,芬蘭居民公司間的股息,除分配股息的公司所繳納的稅收外,對取得股息的公司可以不再就該項股息繳納稅收。
二、議定書第二款是為了適應芬蘭稅法的特殊規定,雙方本著對等的原則商定的。按照該款規定,擁有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公司權利的人,從而有權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形式使用該公司所擁有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不動產所在締約國征稅。
三、對芬蘭居民在我國已有的投資、營業或提供勞務的項目,凡是過去已作出稅收處理,對其征稅的條 件和適用稅率,嚴于或高于中芬稅收協定所規定的條 件或限制稅率的,應對其從1988年1月1日及其以后發生的所得,改按中芬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