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同荷蘭王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及請作好執行準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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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和荷蘭王國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部同荷蘭王國駐華使館分別于1987年7月10日和1988年2月4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1988年3月5日起生效,從1989年1月1日起執行。協定及議定書文本總局已于1987年6月10日以(87)財稅協字第013號文檢發給你局,請認真研究,切實作好貫徹執行的準備工作。
198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