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同芬蘭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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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8)財稅協字第0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芬蘭共和國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爾辛基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部同芬蘭共和國外交部分別于1987年4月22日和1987年11月18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該協定自1987年12月18日開始生效,從1988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及議定書的文本,總局已印發給你局,請切實貫徹執行。
198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