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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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8)財稅協字第0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于1987年6月1日在布拉格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部同捷克斯洛伐克駐華使館分別于1987年9月15日和1987年12月23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中捷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1987年12月23日生效,從1988年1月1日起執行。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87年8月24日以(87)財稅協字第024號文檢發給你局,請切實貫徹執行。
198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