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我國和新西蘭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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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2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7)財稅協字第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新西蘭政府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業經總局以(87)財稅協字第011號通知,從1987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對該協定若干條 文的解釋明確如下:
一、第二條稅種范圍第一款第二項中所列“超額留存稅”,是指新西蘭對個人控股的投資公司征收的一種稅。如果該公司分配的股息不到其應納稅利潤額的40%;或者沒有全部(100%)分配其從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在上述任何“分配不足”的情況下,就要繳納“超額留存稅”。
例如:公司的全部所得額 200
減去從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100
該公司本身的所得額 100
應繳納的公司所得稅(100×稅率45%) 45
該公司的稅后利潤 55
允許留存60%用于再投資 33
該公司未分配的利潤額 22
加上從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100
該公司應分配的利潤額 122
假設該公司分配股息 42
該公司未分配的利潤額 80
征收超額留存稅(稅率35%) 28
二、第五條常設機構第三款所說“常設機構”一語還應包括的第(三)項,是對從事與勘探、開采自然資源有關的活動的特殊規定。該項1目所說與勘探、開采自然資源有關的活動,應包括在陸上或海上從事勘探或開采自然資源有關的所有活動。該項2目是明確對從事1目所述活動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可以不視為設有常設機構。但一個企業從事的活動,如果是與其有聯屬關系的企業所進行的活動有關,應合并計算其活動的時間。這里所說的“不超過一個月”,應連續計算,以其滿30天為限。所謂有聯屬關系,包括同一公司的各個分支機構,也包括兩個企業之間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或者兩個企業直接或間接為第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控制。判斷其是否有控制或被控制的關系,可暫以其直接或間接的控股比例是否達到50%掌握。
三、第二十三條消除雙重征稅方法第二款第(一)項括號中所說“除在股息方面,對支付股息的利潤繳納的稅款外”,是指新西蘭的稅收抵免,不包括在國外由分配股息的公司對用于支付股息的利潤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僅對在國外繳納的股息予提稅給予抵免。原因是新西蘭稅法沒有對股息給予間接稅收抵免的規定,在新同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新方的消除雙重征稅方法,也都不列有關對股息給予間接抵免。
四、議定書第一款,是應新方要求,按照對等原則列入的。按照新西蘭稅規定,對向國外投保的保險費(人壽保險除外)征收5%的稅收,目的是限制在新的外國公司和本國公司或個人把財產向境外保險公司投保,以維護其稅收收入。如果在新國內投保,則僅對國內保險公司征稅。該款是共用條 款,適用于締約國雙方,但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對向國外投保的征稅規定,該款目前僅對新方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