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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我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條文解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2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6)財稅協字第0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青島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其議定書,業經財政部以(86)財稅字第352號通知,從1987年1月1日起執行?,F對該協定執行中若干條文的解釋,明確如下:

    一、協定第十條股息第六款、第七款,是應加方據其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而提出要求商定的。加拿大所得稅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一十九款及施行細則第八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外國公司設在加拿大的分支機構,繳納46%的公司所得稅后,還要繳納25%的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稅。目的是平衡在加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稅收負擔。但在協定中,該項附加稅的稅率可適當降低。此外,加拿大所得稅法規定,外國公司設在加拿大的分支機構從事客、貨運輸或鐵礦采礦的,免征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稅。在協定會談時,雙方經協商,對第十條  股息增列兩款明確:

    (一)我國居民設在加拿大的分支機構繳納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稅的稅率不應超過10%。并且,該項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該常設機構當年和前幾年的營業虧損(包括轉讓構成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造成的虧損)和除附加稅外該項利潤在加拿大繳納的所有稅收,以及在加拿大再投資的利潤。

    (二)我國居民公司設在加拿大的分支機構的利潤,在作出上述(一)的扣除后的累計收益額不超過50萬加元時,不繳納附加稅,超過50萬加元時,應僅就超過部分繳納不超過10%的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稅。并且,對我國居民公司設在加拿大的常設機構從事客、貨運輸或開采鐵礦的利潤,依照加拿大稅法規定,可以免納上述附加稅。

    二、協定第二十一條雙重征稅的消除第一款第(二)項,明確了加拿大按照其關于外國附屬公司盈余豁免的法律規定,對加拿大公司設在我國的外國附屬公司匯回加拿大公司的股息,在計算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該項還明確,按照我國合營企業法設立的中加合營企業的加拿大參加者,就其在該合營企業權益而言,應視為加拿大外國附屬公司,即中加合營企業的加方合營者匯回加拿大公司的股息,加方在計算該加拿大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不將上述匯回加拿大的股息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加拿大稅法規定,外國附屬公司是指加拿大公司在國外擁有10%以上股權的外國公司。

    三、協定未列教師、研究人員和退休金的條文,在第二十二條無差別待遇條  文中,也未列支付給對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款項,在確定應納稅利潤時,應與相同情況下支付給本國居民同樣予以扣除的規定,這是由于雙方在會談時未能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雙方同意,在執行中,有關上述問題的處理可以仍按各自國內法規定執行。

    四、在協定開始執行前,加拿大居民在我國已有的投資、營業或提供勞務等項目,凡是對其征稅的條  件和適用的稅率,嚴于或高于稅收協定所規定的條  件或限制稅率的,應對其從1987年1月1日及其以后發生的所得,改按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有新情況或問題,請及時將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一并報送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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