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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轉發中日雙方主管當局對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二十條解釋的確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2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8)財稅協字第0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1987年11月,在中日雙方主管當局就執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進行首次磋商時,雙方對協定的第二十條  關于教師、研究人員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年的免予征稅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我方說明,依照協定的條  文規定,“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年”是限定的免稅條  件,并非是免稅期。日方對此表示理解,但希望對停留時間超過三年的,從第四年起征稅。經磋商,為有利于兩國間科技文化交流,雙方同意在雙方主管當局達成協議加以確認的情況下,對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教師、研究人員停留時間超過三年的,可以給予三年免稅。現將雙方主管當局的代表為此達成的確認轉發給你局,請依照執行。

    附件:關于對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十條解釋的確認

    附件

關于對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十條解釋的確認

    關于對第二十條的解釋,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同意下述說明:

    “當該人從其第一次到達締約國一方之日起停留時間超過三年時,按照第二十條,該項免稅應適用于第一個三年其由于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

    本解釋于1988年1月21日確認。

    財政部稅務總局

    專員

    王選匯(簽字)

    國稅廳

    國稅審議官

    白鳥正喜(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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