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稅收協定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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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7)財稅油政字第11號
海洋石油稅務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關于貫徹執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問題,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042號文件和(86)財稅協字第015號文件已分別作出了規定和解釋。各分局在貫徹執行稅收協定和有關解釋規定中,又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F根據今年4月海洋石油稅務系統召開稅收協定工作會議討論的意見,明確如下:
一、關于識別外國公司、企業是否屬于對方締約國居民的問題
各分局普遍反映,承包我國海洋石油作業的外國公司多數是跨國公司,情況比較復雜,僅憑其填寫的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和法人證書(副本),很難準確地判定其是否為對方締約國居民。鑒于上述情況,我們意見,在判定外國公司是否為對方締約國居民時,可以要求外國公司、企業提供其所在國稅務當局出具的居民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的待遇。
二、關于如何判定與我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公司是否在我國設有常設機構的問題
外國公司和我國企業聯合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判定該外國公司是否在我國設有常設機構時,該合作經營企業的管理機構或固定經營場所可視為該外國公司在華的常設機構。
三、關于一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承包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作業項目,應否合并計算作業天數并判定為常設機構的問題
有的分局反映,一個外國公司同時在中國的幾個招標海域或地區承包作業的為數很多,要求對這類企業在華作業的項目合并計算作業天數以確定其在華是否設有常設機構。根據(85)財稅外字第042號文件和(86)財稅協字第015號文件的規定,對方一個企業在我國境內連續承包兩個或兩個以上作業項目的,應僅就屬于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的作業項目合并計算其作業天數,以確定在華是否設有常設機構。我局(85)財稅油政字第26號文件結合海洋石油作業的具體情況,已明確“‘一個工地’一語,在合作勘探開發海洋石油作業中,是指一個海域(如渤海、南黃海、南海東部、南海西部)。一個公司在同一海域連續承包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不管其作業在海上還是陸上,都可連續計算其作業天數,確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但是,兩個作業項目之間間隔時間6個月以上的(不含6個月),可以不再連續計算其作業日期”。我們意見,關于對方一個企業在我國境內連續承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業項目,如何計算其在華的作業日期判定常設機構的問題,仍按上述規定精神辦理。
四、關于外國公司在華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提供服務,包括咨詢勞務,應否合并計算提供勞務的天數,判定常設機構的問題
對方一家公司在華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提供勞務,如果這些項目屬于相關聯的項目,不論發生在同一地區(或海域),還是不同地區(海域)均應合并計算在華提供勞務的天數,判定是否設有常設機構。如果這些項目不屬于相關聯的項目,則應分別計算在華提供勞務的天數,判定是否設有常設機構。
五、關于外國公司派員來華提供培訓服務如何判定常設機構的問題
稅務總局(86)財稅協字第015號文件已對“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的范圍作出了解釋。根據該文件解釋的精神,培訓服務屬于“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的范圍。對協定已生效國家的外國公司來華提供培訓服務,應根據有關協定的規定判定在華是否設有常設機構。
六、關于一個公司在華既承包工程作業又提供勞務服務,應否合并計算作業天數以判定常設機構的問題
對方一個公司在我國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既承包工程作業,又提供勞務服務,如果該工程作業和勞務服務是有聯系的,應視具體情況,合并計算在承包工程作業天數內,或合并計算在提供勞務天數內,以此判定是否設有常設機構。
七、關于是否可以將對方國家的公司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作業天數合并計算判定常設機構的問題
對方國家的公司為勘探開發我國海洋石油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服務,合同期內有時在中國境內作業、有時在中國境外作業的,應僅以在華實施合同(包括作業或因故中途停頓作業)的實際天數連續或累計計算,判定其在華是否設有常設機構。
八、關于中英稅收協定第五條二款“勘探或開采自然資源所使用的裝置或設施”的解釋問題
中英稅收協定第五條二款“勘探或開采自然資源所使用的裝置或設施”是指勘探或開采自然資源所使用的大型的、主要的裝置或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船只和打井設備。但是,具體還包括哪些裝置和設施,可由各分局按照上述精神在實際工作中注意調查了解,需要增列的,須報批后增列。
九、關于在不同海域或地區使用裝置,鉆井機或船只進行作業,或在不同海域或地區從事與勘探開發自然資源有關的活動應否合并計算作業天數的問題
中美、中丹稅收協定規定,為勘探或開采自然資源所使用的裝置、鉆井機或船只使用期3個月以上的即為設有常設機構。中新西蘭、中挪稅收協定分別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與勘探或開發締約國另一方自然資源有關的活動,在1個月或30天以上的,即為設有常設機構。我們意見,計算上述3個月,1個月或30天時,可以將對方一個公司在中國不同海域或地區使用上述裝置、鉆井機或船只的天數,或在中國不同海域或地區從事上述活動的天數合并計算,判定在華是否設有常設機構。
十、關于日本公司為我國海上油田建造平臺模塊和導管架并為平臺安裝提供技術服務是否屬于中日稅收協定議定書所稱“提供與銷售或者出租機器設備有關的咨詢勞務”的問題
建造一座平臺,其安裝費用往往比平臺模塊和導管架的制造費用還大。平臺模塊和導管架看起來是大型建筑物,但是,與平臺的關系,僅相當于一臺機器的零部件。因此,我們認為,日本公司為我國的合作油田承建平臺,平臺模塊和導管架在國外制造運來中國進行安裝,其為平臺安裝提供的技術服務業務不屬于中日稅收協定議定書所稱的“提供與銷售或者出租機器設備有關的咨詢勞務”的范圍。
十一、關于中英稅收協定對“技術費”征稅的規定所適用的范圍和“咨詢服務”的理解問題
關于中英稅收協定對“技術費”征稅的問題,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042號文件已作出了規定。但有的分局反映,中英協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征稅辦法適用范圍和“咨詢服務”應如何理解和掌握尚不清楚。我們意見:
1.根據中英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英國居民,包括公司和個人取得的“技術費”與其在我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無實際聯系的,均應按照中英協定第十三條關于技術費的征稅辦法征稅。
2.中英稅收協定第十三條“咨詢服務”一語,包括對我國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產技術的改革,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設計方案的選擇等提供咨詢服務。
十二、關于英國公司來華提供技術和咨詢服務根據中英稅收協定第十三條 的規定征稅后,是否還征收工商統一稅的問題
中英稅收協定所適用的稅種范圍不包括我國的工商統一稅。該協定第十三僅是對某些收入或所得征收所得稅的方法作出的特殊規定,并不限制未列入稅收協定范圍的稅種。因此,英國公司來華提供技術或咨詢服務,凡是屬于工商統一稅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的,仍應征收工商統一稅。
十三、關于“個人公司”如何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判斷征稅的問題
據了解,有的外國公司事實上就是一個人,但以公司的名義來華提供咨詢、測試和設計服務。我們認為,一個人從事獨立個人勞務要得到法律和公眾的承認,總要有一個招牌,或稱公司,或稱事務所。但它不同于通常意義的公司。因此,對一個人公司所從事的活動,屬于稅收協定關于獨立個人勞務的范圍,仍應按照獨立個人勞務判斷征稅。
十四、關于對在華沒有常設機構的對方國家公司的雇員如何判定征稅的問題
對方國家的公司來華為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作業提供工程承包和勞務服務,但是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其在華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常設機構的,該公司所派來華從事作業的人員屬于與我國有稅收協定國家居民的,一年內在華停留不超過183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與我國無稅收協定國家居民的,應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征稅。根據財政部(83)財稅字第330號文件的規定,不受時間限制。
十五、關于對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公司所派來華人員如何判定征稅的問題
為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作業提供工程承包和勞務服務業務的外國公司,來自與我國無稅收協定國家,其所派來華從事作業的人員,屬于與我國無稅收協定國家居民的,應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稅,根據財政部(83)財政字第330號文件的規定,不受時間限制;屬于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國家居民的,一年內在華停留不超過183天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六、關于在公司、企業舉辦的培訓班中任教的外籍人員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定中關于“教師和研究人員”優惠的問題
稅收協定關于“教師和研究人員”的條款所稱“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公認的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教育的部門批準承認的大學、學院、學校和其他公共教育機構,不包括公司、企業為培訓本公司、企業人員舉辦的培訓班。因此,在這種培訓班任教或講學的外籍人員,不得享受稅收協定關于教師和研究人員的優惠。
十七、關于已執行稅收協定國家的公司或個人短期來華從事經營活動或提供個人勞務的納稅申報問題
在華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固定基地”的公司或個人,短期來華從事經營活動或提供個人勞務(包括獨立個人勞務和非獨立個人勞務)。如果預定在華停留日期超過稅收協定限定的在我國不征稅的時間的,則應按照規定申報納稅,但實際停留日期達不到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條 件的,應退還其已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