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執行中英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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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1-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5)財稅油政字第16號
海洋石油稅務局上海分局:
你局(85)財稅油滬字第32號文件“關于執行中英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勘探或開發自然資源所使用的裝置或設施,除財政部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042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第2項中已明確的鉆井船、打井設備外,對從事地質、地球物理勘探(地震測線、海洋測深和海床調查等)作業的專業船只也包括在內。
二、按照中英稅收協定和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042號文件第六條 的規定,英國居民取得來源于我國的“使用、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屬特許權使用費,應按其總額的70%征收不超過10%的所得稅。除這種特許權使用費外,按照合同的規定,單獨收取的技術服務費,包括咨詢、培訓費等,應按中英稅收協定第13條 的規定辦理。因中英稅收協定中對這兩項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規定相同,可合并計算征收。
三、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04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對租賃貿易的租賃費應按對利息的限制稅率執行?!边@里的租賃費是指將租賃貿易的租金總額扣除設備價款后的全部余額部分,按對利息的限制稅率征稅。
(本文件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