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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確定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車船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2-04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無效

適用地區: 全國 

發文時間: 1987年09月19日 

發文字號: 財稅地字【1987】第020號 

法規正文: 四川省稅務局:

    你局川稅二(87)273號文收悉。對如何確定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現答復如下:

    鐵道部所屬單位在“七五”期間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仍按財政部(86)財稅字第326號和(86)財稅字第340號文件辦理。

    一、鐵道部所屬的國營運輸、工業、供銷以及多種經營企業,凡是鐵路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以前在地方繳納所得稅的,均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對鐵路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以前匯總上繳利潤,不在地方繳納所得稅的,可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鐵道部所屬的國營建筑施工企業(不包括中國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對鐵路部門所屬的集體企業,一律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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