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閩地稅政三[2002]13號頒發日期:2001-12-05
地 區:福建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2]615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我省各地土地增值稅平均預征率調查測算情況,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將我省土地增值稅的平均預征率從現行的2%-5%下調為0.5%-3%.各地可在新的平均預征率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地適用的平均預征率,據以計算預征。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