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繼承原捷克斯洛伐克同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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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2-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稅發[1993]0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原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于1993年1月1日正式解體為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獨立的國家。捷克共和國國際關系部、斯洛伐克共和國外交部于1992年12月18日分別照會我國駐布拉格大使館,表示將從1993年1月1日起,作為繼承國之一,承認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在此之前所締結的多邊和雙邊條 約和協定的約束力。據此,在我國和該兩國重新談簽稅收協定前,按照對等原則,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居民可以享受原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和中國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規定的待遇。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199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