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列名的利息免稅機構辦理免稅手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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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2-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8)國稅協字第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近接芬蘭出口信貸有限公司來函,略稱該公司正在同我國企業商談提供幾項貸款協議,希望明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享受中芬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及其議定書規定的免稅待遇所需要履行的手續程序。經查,芬蘭出口信貸有限公司提供貸款的利息,是中芬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議定書第四條 列名應在我國給予免稅的。在我國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也有同中芬稅收協定相類似的作法,雙方列出國家銀行或為政府所擁有的金融機構的名稱,明確對其取得的利息免予征稅。為了便于各地執行,凡是在稅收協定中,對取得利息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列出具體名稱給予免稅的,均可由該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說明貸款是全部由其提供的函件,連同貸款協議或合同的副本,送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一般可以先予承認,然后再視需要進行查證,或者將情況報我局,通過與對方國家的情報交換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