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巴西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2-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稅函發[1993]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與巴西政府于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和巴西外交部分別于1992年9月17日和1992年12月8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1993年1月6日生效,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及議定書的文本,我局已于1991年8月26日以國稅函發[1991]1174號文檢發給你局,請依照執行。
1993年1月20日